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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

[ 更新时间:2023-04-20 | 浏览次数:124 | 文章来源:本站 ]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政办〔2023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7

 

马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七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建市〔202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其中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并出具评审意见;定标阶段,由定标委员会按照定标规则,在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下列项目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电梯、空调等与工程相关的货物项目;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相关的服务项目;

(五)招标人(含业主单位、代建单位,下同)报请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项目。

交通、水利等项目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符合评定分离条件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提出申请。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的评标办法、定标规则及定标候选人的数量等事项。

第二章  评标要求

第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评标一般采用定性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事项等。

第七条  评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评标环节的投标人进行初步评审,评审内容为判别是否存在招标文件中否决性条款所载相关内容,出具评审意见;

(二)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的技术和商务响应情况分别进行详细评审,独立出具定性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包含优点、缺点及理由;

(三)评标委员会汇总各评标专家评审意见,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定标候选人。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数量原则上为35名,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全部推荐为定标候选人(符合流标情形除外)。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对定标候选人予以公示,定标候选人排名不分先后,公示期不少于3日。对定标候选人提出异议及投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章  定标规则

第十条  定标由按项目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定标委员会成员一般从定标成员库中产生。

定标成员库分为A类库和B类库。其中:A类库由市政府授权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组建和管理;B类库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管理。市纪委监委对定标成员库的组建和管理进行监督。

A类库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市政府相关负责人;

(二)各县区、开发园区主要负责人;

(三)相关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招标人主要负责人;

(五)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B类库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5人):

(一)招标人的领导班子成员、管理人员;

(二)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2亿元及以上的评定分离项目,其定标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当从A类库中产生。其它项目提出使用A类库人员或指定人员定标的,应当报经市政府同意。

项目定标委员会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一般由市政府相关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主任。

第十二条 其它评定分离项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一般从B类库中产生。

项目定标委员会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且招标人的领导班子成员、管理人员占比不少于一半。一般由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主任。

第十三条  招标人自项目评标结束后即可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提出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抽取申请。

招标人自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定标会议。如因招标文件约定或其他特殊原因,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

定标会议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定标委员会在定标前可以对定标候选人进行考察,并出具考察报告作为定标的辅助参考,考察报告中不得有明示或暗示倾向性的内容。

招标人或定标委员会组织考察的,应对所有定标候选人进行,考察时不得与定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向市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对所有定标候选人情况进行函询。各相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在收到问询函3个工作日内及时答复,招标人根据函询结果出具函询报告作为定标的辅助参考,函询报告中不得有明示或暗示倾向性的内容。

招标人应当做好定标环节相关工作,包括对定标规则的解析、定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定标档案的管理等。

第十六条  考察小组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与进入定标环节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定标应当坚持择优与竞价相结合,择优为主。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确定定标择优因素,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择优因素可以参考以下因素:

(一)企业实力: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账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

(二)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情况、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

(三)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时重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主要材料品牌等;

(四)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五)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因素。

第十八条  不同招标项目择优因素的考虑应当有所侧重:

(一)施工类工程招标项目。择优因素可主要考虑企业综合实力、企业信誉以及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等因素,投标人承诺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的可以优先考虑;

(二)与工程密不可分的货物类招标项目。择优因素可主要考虑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指标、性价比及商务条款响应等因素,不得将价格因素作为唯一定标因素;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密不可分的服务类招标项目。应结合项目特点设置主要择优因素,主要考虑方案优劣性、类似业绩和经验、拟投入项目人员经验与能力等。方案设计招标择优应落实城市设计内容,重点考虑设计创新、绿色节能、景观风貌协调、功能结构合理、经济性、技术可行性等因素。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择优,应重点考虑资质等级、同类设计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拟投入项目人员经验与能力等因素。

同等条件下,招标人可以优先考虑投标人服务便利度、合同履约稳定性、质量安全保障性、劳资纠纷可控度等因素,方案设计招标除外。

第十九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方法,定标方法分为集体议事法、票决定标法、票决随机定标法。

(一)集体议事法是指由定标委员会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主任确定中标人的方法。

(二)票决定标法是指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可以票决晋级入围,也可以票决淘汰入围。采用票决定标法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诚信履约、择优与价格竞争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约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

(三)票决随机定标法是指定标委员会先以单轮或多轮票决方式确定不少于3名候选人入围,再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方法。

第二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定标结束后及时对中标人予以公告,并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出现放弃中标、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招标人可以从余下的定标候选人中重新组织定标活动,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将评定分离事项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范围。

第二十三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市纪委监委对定标全过程监督,市纪委监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定期对评标、定标及标后履约等事项开展联合督查。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对采用评定分离项目的评标及定标过程进行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做好评定分离项目的标后监管工作。

审计机关依法对相关事项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开发园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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