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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分离”招标需注意的事项与工作建议

[ 更新时间:2021-12-30 | 浏览次数:2089 | 文章来源:本站 ]

编者按:为推动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提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2021年,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组织开展了“恒泰杯”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论文征集和评选活动。网站将陆续将获奖文章进行刊登,以供工作交流。



“评定分离”招标需注意的事项与工作建议

简定

摘要:“评定分离”招标是改革催生的新生事物,是招标投标领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招标方法进行改革的一项制度创新。

“评定分离”招标,适度扩大了招标人的自主权,较好地保障了招标人的权责统一,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遏制挂靠投标、低价抢标,推动履约诚信、廉政建设,实现公正评标、阳光定标和招标择优,从而让招标投标活动回归本源。

“评定分离”招标需注意的事项:一、“评定分离”招标尚需统一的制度规则;二、“评定分离”招标不可以偏概全、包打天下;三、“评定分离”招标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四、“评定分离”招标需要更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和更加严格的过程监督作保障;五、“评定分离”招标需要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体推进。关于对“评定分离”招标的工作建议:一要着力完善“评定分离”招标的制度规则;二要着力划分“评定分离”招标的政策边界;三要着力加强“评定分离”招标的宣传推介;四要着力加强“评定分离”招标的业务培训;五要着力加强“评定分离”招标的全过程监管。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着眼国内大循环,如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如何通过职能发挥,更好实现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目标,成为新发展阶段摆在招标投标监管服务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本文作者结合工作实践,对“评定分离”招标改革提出自己粗浅的认识和见解,并立足招标投标基层工作实际,给出一些工作意见和建议供业内同仁参考,欢迎大家对其中的不足之处予以批评指正。

 

关键词:“评定分离”招标  招标投标制度创新  招标人权责统一  公正评标  阳光定标  招标择优  注意事项  工作建议

 

2019年12月19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意见》指出,“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招标人应科学制定评标定标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通过资格审查强化对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审查,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先考虑创新、绿色等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依法依规接受监督。”《意见》中的这一规定,标志着从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层面对“评定分离”招标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

“评定分离”招标,是在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招标方法进行改革的一种有益尝试。顾名思义,“评定分离”招标,是指将评标和定标相分离,招标人不再按照传统招标模式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有排名的中标候选人中依序确定中标人,而是通过将评标和定标这两个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关键环节相对分开,建立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的评标、定标工作程序及规则,评标和定标分别由评标委员会和定标委员会负责,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由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招标模式。评标委员会对推荐的中标(定标)候选人不再进行排序,在评标评审时为招标人提供全面、公正、专业的评标评审报告和相关意见建议;定标委员会受招标人的委托,在定标时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评审报告、意见建议以及招标人对中标(定标)候选人的考察情况,综合中标(定标)候选人的综合实力、业绩信誉等,通过集体议事、集体票决、综合评分、低价优先或随机抽签等方式确定中标人。

在我国,“评定分离”招标最早试行于深圳市。2011年9月8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了《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行评标定标分离的通知》(深建市场[2011]206号),率先提出了“试行评标与定标分离”,为全国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做出了积极尝试和探索。随后,“评定分离”招标逐步在全国各地进行改革试点。“评定分离”方法招标,是招标投标领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深化招标投标改革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其适度扩大了招标人的自主权,较好地保障了招标人的权责统一,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遏制挂靠投标、低价抢标,推动履约诚信、廉政建设,实现公正评标、阳光定标和招标择优,从而让招标投标活动回归本源。

近年来,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营商环境的持续改善以及“评定分离”招标试点工作的积极推广和应用范围的逐步扩大,“评定分离”招标在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也日益显现。“评定分离”招标也还存在着一些急需注意和改进的地方,尚需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内同仁深入思考、积极探索,不断总结、完善、规范、提高。

一、“评定分离”招标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评定分离”招标尚需统一的制度规则。2020年4月26日,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了《2020年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的通知》(皖公管联办[2020]1号),《通知》要求全省各地“探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法’招标”,自此,安徽省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招标改革正式拉开序幕。2021年3月24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建市[2021]23号),《意见》指出,“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率先推行评定分离,由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的基础上,按照科学、规范、透明原则, 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意见》就全省政府投资项目推行“评定分离”招标进一步提出工作要求。同安徽省一样,目前全国各地的“评定分离”招标,大都是在各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层面出台指导性意见基础上,由各市、县(区)立足本地区工作实际探索“评定分离”招标改革,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别是设区的市、自治州大都尚未出台全市(自治州)统一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评定分离”招标基本上只停留在改革试点阶段,目前尚无统一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则,甚至缺乏国家法律层面的政策依据。

(二)“评定分离”招标不可以偏概全、包打天下。“评定分离”招标主要适用于政府投资的重点(重大)工程以及专业性强、技术复杂、难度系数高、具有特殊工艺施工要求的项目招标。一般情况下,“评定分离”招标较传统招标模式而言,在综合考虑评标委员会评标评审结果的前提下,按照好中选优、优中选强的原则,进一步强化了招标人对定标结果的管控,在项目开标、评标的基础上,增加了招标人对中标(定标)候选人考察和召开项目定标专门会议等环节。“评定分离”招标虽然能够适度还权于招标人,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招标投标的工作效率,因此,“评定分离”招标不能简单地死搬硬套、全面适用,对政府投资单项合同估算价不高、影响面较小、专业性不强等常规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还应采取传统的招标模式依照法定程序选择中标企业。

(三)“评定分离”招标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扩大影响。“评定分离”招标是改革催生的产物,是新发展阶段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的有益探索。在改革试点初期,“评定分离”招标往往更容易被忽视、被曲解、被冷落,甚至会产生消极思想和抵触情绪,不被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特别是广大投标人所接受。新生事物需要精心培育、倍加呵护,需要从法律视角、政府层面予以高度重视、加以推动。要积极当前适应招标投标领域改革创新发展的部署要求,不断加强对“评定分离”招标改革的推介,进一步工作扩大影响。首先,各级招标投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评定分离”招标改革的宣传工作,不断加大相关政策的宣贯力度,强化正面引导,消除思想误区;其次,各级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应及时将“评定分离”招标改革列入招标投标领域理论创新的研究课题,坚持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相结合,不断总结、完善、规范、提高;第三,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积极推行“评定分离”招标的广泛运用,努力创造条件,着力变试点为推广,对专业性强、难度系数高、有特殊工艺施工要求以及影响较大的政府投资重点(重大)项目逐步实行“评定分离”招标。

(四)“评定分离”招标需要更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和更加严格的过程监督作保障。“评定分离”招标的项目,其评标评审办法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其定标一般采用集体议事、集体票决、综合评分、低价优先和随机抽签等方法。在着力保障评标评审办法和定标规则更加科学、合理、合法的基础上,评标委员会和定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则成为决定项目招标目标能否圆满实现的关键。顺利完成一个项目的“评定分离”招标,不仅需要方方面面的理解支持和协同配合,同时也需要更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和更加严格的过程监督作保障。着重抓好以下人员的能力提升:一是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别是招标文件的编制人员。招标文件既要契合项目招标需求,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评标评审办法既要明确符合性资质资格审查的具体标准,更要科学制定针对项目评标评审的精细化、个性化的定性定量指标,因此,“评定分离”招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与要求。二是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评定分离”招标,评标评审是重要环节之一,项目评标评审报告是确定中标人的重要依据。评标委员会要严格按照评标评审的办法、细则等进行评标评审,坚持“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切实为招标人认认真真把好第一关。三是定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定标委员会组成成员除招标人指定的人员外,一般从定标委员会成员的备选名单中随机抽取。定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不仅需要一定的专业技能素质,而且也需要较强的政治理论素养。定标委员会应按照定标程序和定标规则客观公正地作出符合项目招标需求的定标评判,定标评判不能偏袒、偏颇,更不能有半点的私心杂念。四是招标投标监管人员。在“评定分离”招标的评标、定标等关键环节,现场监督应贯穿全过程,招标投标的相关监管人员必须强化责任担当,要瞄准关键、紧盯不放,敢于顶真碰硬、坚持原则,以确保“评定分离”招标程序到位、操作规范、结果公正。

(五)“评定分离”招标需要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体推进。一直以来,招标投标行业都是各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领域之一。招标投标领域事关资源配置、利益调整,权力相对集中,各种矛盾交织,很容易产生腐败。“评定分离”招标将“评标”和“定标”环节相对分开,进一步还权于招标人,较好地实现了招标人的权责统一,但决不能“按下葫芦浮起瓢”,不能因“评定分离”招标改革而滋生出新的腐败和问题。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廉政意识和风险意识,着力建立完善的定标机制和内部管控制度,切实防止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组织者、监管者钻空子,利用“评定分离”招标改革做文章,甚至为其腐败行为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在“定标”等关键环节中中饱私囊,搞权力寻租、利益输送,要坚决杜绝“上有顶层设计,下有政策算计”,坚决防止因“评定分离”招标改革衍生出新的腐败现象。

二、关于推行“评定分离”招标的工作建议

新时代呼唤新担当,新阶段要有新作为。面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作为招标投标的各方主体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开拓创新,勇于担当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不断深化改革,强化措施,优化环境,积极推行“评定分离”招标,进一步还权于招标人,更好实现公平竞争、招标择优,努力推动招标投标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要着力完善“评定分离”招标的制度规则。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统一、完备的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是做好招标投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级招标投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和一盘棋思想,围绕构建公共资源交易省、市、县三级一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和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评定分离”招标的制度创新,着力夯实“评定分离”招标的工作基础。要通过改革试点,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完善提高,立足工作实际,着力建立健全以设区的市(自治州)为单位的、统一的“评定分离”招标的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类别和招标需求,分类制定供本地区统一使用的“评定分离”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进一步细化“评定分离”招标的评标评审办法、定标程序及定标规则,科学谋划,超前管控,着力规范“评定分离”招标投标行为。

二要着力划分“评定分离”招标的政策边界。要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平效率和科学合理的原则,立足项目建设实际,针对不同类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分类制定“评定分离”招标的适用范围及限额标准。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明确的审批渠道和监管要求,着力加强“评定分离”招标的备案审批与监督管理,不断将“评定分离”招标的适用范围、限额标准、方式方法等逐步纳入各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管理,进一步增强“评定分离”招标运用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着力防范“评定分离”招标运用的随意性和极端性,切实防止滥用“评定分离”招标的行为发生。

三要着力加强“评定分离”招标的宣传推介。要坚持宣传开路,突出示范作用,不断丰富载体、创新形式、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结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等活动,着力加强对“评定分离”招标的工作宣传和政策解读,进一步造浓工作氛围。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依规受理处理“评定分离”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质疑、投诉事项,自觉接受工作监督。要认真总结各地“评定分离”招标工作中的可复制、易推广的经验做法,及时整理汇编“评定分离”招标的经典案例,不断加强业务联系和工作交流,通过对“评定分离”招标的政策宣传和信息报道,不断提升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对“评定分离”招标的知晓率和认可度,进一步为推行“评定分离”招标奠定基础。

四要着力加强“评定分离”招标的业务培训。“评定分离”招标较传统招标模式而言,进一步凸显了定标环节,更加强化了招标人的权利与责任。熟练了解掌握“评定分离”招标的政策规定和业务技能,是做好“评定分离”招标工作的最基本要求。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协会等行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评定分离”招标的业务培训与工作指导,持续加强对“评定分离”招标的工作调度与监督检查,及时将“评定分离”招标业务培训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专门面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企业以及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等,定期、不定期开展“评定分离”招标的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升相关人员的业务操作能力和工作服务水平,不断适应招标投标改革发展的形势需要。

五要着力加强“评定分离”招标的全过程监管。规范操作是招标投标工作的生命线,坚持过程监督、严防违规操作,是招标投标监管的永恒主题。“评定分离”招标同样离不开部门监管和行业监督。要严格加强“评定分离”招标的全过程监督,牢牢把住“评标”、“定标”等关键环节,做到既要还权于招标人,实现招标人权责统一,也要切实防止招标人权力滥用和无限扩张,严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工作人员利用招标文件编制、评标评审办法设置、定标程序与定标规则设定等假公济私、以权谋私。要切实防止一头冷一头热,坚决纠正招标人重“定”轻“评”行为,要通过层层布防和智能化、科技化手段,着力加强“评定分离”招标的全过程监管,确保“评定分离”招标投标活动真正能够实现公正评标、阳光定标和招标择优。(作者单位:金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引用文献出处:

1、2019年12月19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

2、2020年4月26日,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2020年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的通知》(皖公管联办[2020]1号);

3、2021年3月24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建市[202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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