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关于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 更新时间:2022-01-07 | 浏览次数:237 | 文章来源:本站 ]

关于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建法〔2021〕11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司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合肥、亳州、宿州、阜阳、淮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局、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司法厅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项及执法活动中经常发生的违法行为,编制《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并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作为全省普遍适用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以及执法实际需要,对免罚清单进行评估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今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司法厅制定了《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1年)》(附件1)(以下简称《免罚清单》),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判断,对触及安全底线、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以及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违法行为,不得免予处罚。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免罚清单的规定。《免罚清单》中的初次违法,是指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在其管辖区域2年内第1次发现该违法行为。

三、免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不予处罚。

四、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制,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前,履行告知承诺程序,填写《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式样见附件2)。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符合免罚规定的当事人的教育,督促其认识自身错误,增强守法意识,改正违法行为,自觉履行承诺。

五、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执法信息库,对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在执法信息库中记录备查。

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严格遵循适用程序,准确把握适用尺度,既要体现执法温度,又要防止借“免罚清单”消极执法、办人情案,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执行中产生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馈。

联系人:张其义  联系方式:0551-62871579

 

附件:1.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1年)(略)

2.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式样(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12月27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主管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办单位: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996号省城乡规划建设大厦6楼 邮政编码:230091
办公电话:0551-62876486(兼传真) 电子邮箱:ahzbxh@163.com
主管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办单位: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996号省城乡规划建设大厦6楼
邮政编码:230091
办公电话:0551-62876486(兼传真)
电子邮箱:ahzbxh@163.com
技术支持:安徽文华软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皖ICP备100137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