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代理机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采购代理市场秩序,提高代理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从事招标采购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代理活动等信用评价及使用管理。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合法、客观、审慎的原则;
(三)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原则;
(四)谁评价、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五)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
第二章 评价主体和内容
第四条 信用评价主体包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支队和招标采购人(以下统称评价单位)。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市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支队及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代理活动进行信用评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场行为规范进行信用评价;招标采购人对代理项目履约行为、服务质量等进行信用评价。
第六条 首次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赋予80分的信用评价初始分。
在信用评价初始分的基础上,对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进行扣分,对良好行为和代理业绩进行加分。对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不良行为扣分的同时,将同分值记入所涉及项目的项目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个人信用评价。对于代理机构在登记管理过程中的不良行为扣分同时记入涉及的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对良好行为的加分不涉及从业人员,每次良好行为加分不超过3分。每完成一个项目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加0.2分,上限不超过20分,业绩加分不参与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考评使用,仅计入综合总分。
第七条 每次不良行为信用评价扣分、良好行为信用评价加分和业绩加分有效期均为一年,满一年后自动失效。
第八条 评价单位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对不良行为的信用评价主要是对特别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和轻微不良行为的评价。
依据项目类别不同,具体按照附表1、2、3、4、5、6执行。
第九条 招标采购人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一般不良行为和轻微不良行为进行评价。
具体按照附表6执行。
第十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代理活动时因存在不良行为被扣除信用分值的,依据累计扣分值(良好行为加分可抵扣)暂停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
(一)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代理活动中因存在不良行为,累计被扣除达30分,按《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执行,代理机构管理系统自动停止其代理活动;
(二)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代理活动中因存在不良行为,累计被扣除20分及以上不到30分的,暂停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接新项目6个月;
(三)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代理活动中因存在不良行为,累计被扣除10分及以上不到20分的,暂停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接新项目2个月;
(四)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代理活动中因存在不良行为,累计被扣除5分及以上不到10分的,暂停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接新项目1个月。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信用扣分记入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分随人走。从业人员在被暂停期间调整从业单位的,其暂停期仍然按原期限继续执行。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因同一个不良行为被不同部门扣分的,参照一事不两罚的原则,取扣分值最高的计入信用分值。在暂停承接新项目期间,因不良行为扣分再次被暂停的,暂停时间累积计算。
第三章 评价组织和管理
第十三条 评价单位应及时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评价单位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应成立3人及以上的评价小组,评价小组成员由评价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根据评价依据、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等填写《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计分表》(以下简称《计分表》)。
第十五条 评价单位应依据下列内容进行评价:
(一)有关部门表彰、通报、决定等文件;
(二)已生效的投诉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定书;
(四)代理机构出具的签字或盖章的相关材料;
(五)代理活动过程中评价单位记录的有关信息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等。
第十六条 评价单位对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计分确定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中录入计分结果,并将《计分表》上传公示,评价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评价单位信用评价计分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评价单位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提出的,评价单位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评价单位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信息系统中暂停记分,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人。
第十九条 评价单位决定受理的异议,应组织复评,并依据复评结果对异议事项分别按如下处理:
(一)异议成立需修改评价计分的,在书面答复异议人的同时,将原提交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的计分评价予以撤回后,按本细则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重新进行计分评价;
(二)异议不成立的,书面答复异议人同时继续执行原《计分表》分值计分。
第二十条 在公示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评价单位暂停或撤回指令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将评价单位的评价计分予以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实时汇总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综合得分,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予以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及管理细则》(公管〔2020〕3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湾沚区和繁昌区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