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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实施规定》的通知

[ 更新时间:2023-11-15 | 浏览次数:440 | 文章来源:本站 ]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实施规定》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体系,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提供计价服务,我厅组织编制了《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实施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0日

 

 

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实施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健全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管理体制,建立计价依据与市场变化的联动机制,提高计价依据适用性,为工程建设提供更好的计价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动态调整是指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进行局部修订和内容补充。

我省施行的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计价办法、费用定额、工期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及相关文件等计价依据纳入动态调整范围。

第三条 计价依据动态调整采取省市联动、行业共编、适时发布的工作方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指导计价依据动态调整工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计价依据动态调整的组织实施工作,设区的市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计价依据动态调整意见的征集汇总工作。

 

第二章 意见征集

第四条 计价依据动态调整意见征集一般分为年度征集和日常征集,对于热点、难点、急需解决问题,可灵活开展专项意见征集。年度征集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日常征集由各市造价管理机构组织。

第五条 建设、施工、造价咨询、设计、监理、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与造价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参与意见征集活动。

第六条 参与意见征集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计价依据问题反馈表》(附件1)。提出具体修编或者增补建议的,应同时提供相关详细数据、测算过程及其他证明材料,为动态调整工作提供依据。

第七条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每季度初5日前将本市行政区域内上季度单位和个人的意见,经汇总整理后,填写《计价依据问题反馈汇总表》(附件2),同附件1一并报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第三章 发布实施

第八条 计价依据动态调整按照准备、编制初稿、意见征集、修改送审、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六个步骤开展工作。

(一)准备: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具有一定工程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成立编制组,编制组对征集的问题进行汇总和梳理,筛选有代表性、普遍性的意见,按照问题导向、急用先编的原则拟定工作大纲。工作大纲主要内容应包括:任务清单、编制原则、编制依据、主要内容、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编制组人员分工、进度安排、编制经费等。

(二)编制初稿:编制组根据工作大纲开展调研、广泛收集数据,编制完成计价依据动态调整内容初稿。对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应召开专题会议论证,并选取典型工程开展水平测算。

(三)意见征集:编制组形成计价依据动态调整内容初稿后,公开征求意见。

(四)修改送审:编制组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后,形成计价依据动态调整内容送审稿。送审资料应包括正文、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等。

(五)审查报批: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专家对编制组提交的送审稿进行审查、论证,形成报批稿。

(六)批准发布:报批稿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后发布并在官网进行信息公开。

第九条 计价依据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调整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每次计价依据调整工作完成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应将意见征集反馈表、编制过程文件、发布文件等基础资料和成果存档。

第十一条 计价依据动态调整内容发布后,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应适时开展宣贯培训。

第十二条 发承包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是否执行计价依据动态调整内容,若约定执行,应同时约定相应的计价方法。若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工程项目,工程造价计取按合同签订时的计价依据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鼓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工程造价领域相关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计价依据动态调整,反馈调整意见建议,参加编制工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信用激励。

第十四条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要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明确征集渠道,丰富工作手段,加强计价依据意见征集的宣传动员和搜集整理,做好计价依据动态调整的实施指导。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计价依据问题反馈表(略)

2.计价依据问题反馈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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