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落实招标人主体权利和义务,提升标后管理水平,引导中标企业诚信履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宣政办〔2020〕1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后履约监督检查是指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公管部门”)对进入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国有资金工程建设项目履约现场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招标人是标后履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标后履约监管全面负责,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应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跟踪考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负责市本级范围内(含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市敬亭山旅游度假区)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后履约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根据职责确定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查范围。
第五条 市、县公管部门组建标后履约监督检查组,随机抽取不少于2名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条 标后履约监督检查主要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检查项目从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中随机抽取,当季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抽查数量原则上不少于检查项目的30%。招标人主动提请或相关当事人举报项目未正常履约等情形,可适时开展专项标后履约监督检查。
第七条 标后履约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签订情况;
2、是否依据投标承诺组建施工项目部、监理部;
3、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与投标文件是否一致及到岗履职情况,人员变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建设单位是否建立监理、施工单位考勤制度,相关考勤记录是否齐全;
5、关键岗位人员广域网考勤是否合格(如有);
6、招、投标文件约定的其他内容;
7、开展相关政策宣传。
第八条 标后履约监督检查程序:
1、市、县公管部门发起或由招标人提请市、县公管部门发起标后履约监督检查活动;
2、市、县公管部门随机抽取项目;
3、现场查阅相关资料台账、了解建设情况、查看施工现场管理机构、核实关键岗位人员身份等;
4、现场填写《在建工程项目标后履约检查表》(详见附件),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5、形成检查材料并通报各相关部门和招标人。
第九条 依据《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宣公管〔2020〕29 号),市、县公管部门对标后履约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的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处理并通报。招标人负责对存在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并及时向市、县公管部门反馈整改情况。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抄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条 市、县公管部门不定期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复查,督促相关单位对检查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标后履约监督检查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