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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提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水平的工作交流材料

[ 更新时间:2018-06-02 | 浏览次数:6970 | 文章来源:本站 ]

完善制度 加强监管 善作善成

不断提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

工作水平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6日)



 近年来,我局不断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加强开评标现场管理,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加强与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沟通,主动对接相关主管部门,投诉处理工作环境进一步优化,投诉处理工作水平和效率进一步提升,恶意投诉、虚假投诉、缠诉、闹诉现象明显减少。2016年,我局工程建设项目备案353件,受理投诉62起,占比18%;2017年,工程建设项目备案258件,受理投诉24起,占比9%;2017年比2016年投诉数量减少38起,下降61%。2018年1-5月,我局工程建设项目备案92件,受理投诉0起。受理投诉起数逐年减少,保证了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一、完善制度,优化流程,严格把关,着力规范投诉处理工作

一是完善规章制度。修订完善了《六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内部工作规则(试行)》、《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日常考评办法(试行)》和《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评标专家评标行为日常考评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和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是细化工作流程。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投诉处理工作流程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受理环节要求投诉人签署诚信投诉承诺书,受理工作人员填写接收登记表并严格审核投诉书内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是否真实、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是否提出。调查环节要求调查取证人员实地调查取证并出具调查报告,并依法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申辩,保障被投诉人的合法权利,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要主动回避。处理决定环节由经办科室汇报案件及调查取证情况,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疑难案件事先组织相关专家和局内部业务骨干讨论并征求法律顾问意见。此外,还对投诉处理决定文书进行了规范,如规范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告知相关主体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同时规定投诉处理决定文书应发送投诉人、被投诉人和招标人等相关主体。

三是把控关键环节。严格按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把控和规范投诉处理的关键环节。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及主张,应提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事项不具体或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不予受理。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调查取证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应依法依规进行,重点核查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调查过程中应依法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申辩。此外,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中,积极与局法律顾问对接沟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程序与实体并重,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单位负责人高度重视并亲自出庭应诉。

二、加强监管,主动公开,修改条款,注重从源头上减少和化解投诉

一是加强现场监督。重点监管开标程序是否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如果成立,是否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提交评委会评审确认,如果不成立,是否当场给予解释说明等。重点监管评委会成员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回避要求;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评委是否占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评委授权委托书是否提交等。对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以及违反廉洁自律的评标专家,依法予以暂停评标资格或移除出专家库等处理,并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重点监管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询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此外,对少数业主评委干涉专家评委工作或发表诱导性言论的,及时加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记录在案并通知所属单位。

二是主动公开信息。针对投诉人因不了解相关政策法规而进行投诉的情形,主动在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开设政策法规专栏,公开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相关规范性文件,如公开告知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不得有在建工程相关规定等。通过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市场主体库,全面公开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招标代理单位的基本信息、企业获奖及业绩、项目经理获奖及业绩等信息。此外,还对所有招标文件模板拟修改条款均事先在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告公示,引导投标人理性投标,减少和化解后期不必要的投诉。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投诉处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坚持问题导向,对涉及到招标文件条款问题的及时研究进行修改完善。如对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项目业绩属于国有投资项目的,规定投标人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资料,否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可;招标文件约定的项目业绩属于民营投资项目的,规定投标人应提供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资料(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竣工验收资料或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竣工验收属实的相关证明),否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可。此外,还对“投标人本单位人员认定”、“行贿犯罪行为记录”、“在建(待建)工程””等多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从规则制定方面减少投诉事项。

三、严厉打击和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诚信建设,积极沟通协调,不断化解矛盾纠纷

一是加大处理力度。依法处理投诉处理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等违反招标文件约定的行为,依据招标文件予以处理;对以他人名义投标和提供虚假奖项、业绩、信用状况等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需要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对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固定证据,视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我市通过2016年、2017年两次招投标管理专项行动整治工作,严厉打击了借用挂靠资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规避招标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招投标市场环境得到了进一步净化。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期间,公安机关共查处涉及围串标项目13个,涉案金额3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49人。

二是推进诚信建设。要求投诉人在投诉时签署诚信投诉承诺书,承诺投诉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无虚假恶意投诉行为等。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提交投标人诚信承诺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承诺书内容主要包含投标人承诺提供的资质、业绩等都是真实、合法的,投标项目班子成员个人不是在编公务员和未经在编单位批准离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投标单位没有被列入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单位及项目经理没有在建工程等,促使投标人在投标前对相关内容进行事前核查,避免投标中不必要的失误,从诚信建设方面减少投诉事项。

三是积极沟通协调。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进行耐心解释并依法及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及时予以受理,需要补充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投诉人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补充。认真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申辩,保障被投诉人的合法权利,需要被投诉人提交陈述、申辩相关材料的及时告知;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后,特别是涉及取消被投诉人中标候选人资格等处理时,及时耐心向被投诉人阐明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告知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相关投诉事项,必要时请求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予以配合处理投诉事项;对涉及评标结果等异议前置的投诉事项,耐心与招标人进行沟通,要求其依法及时处理。主动向纪检监察、信访等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厘清举报、信访与投诉的不同受理部门、处理方式,明确需要投诉的事项依法按照投诉程序进行。

 

                        (执笔:郝宗祥、常斌、储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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